屬于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屬于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采用拍照、錄像、視頻監控、詢問筆錄等方式予以取證。
第五十四條 在查處屬于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不文明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現場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協助進行查驗。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積極創新基層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載體,通過道德講堂、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等方式,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統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培育和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樹立科學精神,自覺遠離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服務規范、自律章程、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范,推動相關單位、行業和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臺、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閑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景區景點、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干凈衛生。
第五十八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客運碼頭、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較多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母嬰室等便利設施。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退役軍人事務、交通運輸、商務、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網絡信息安全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